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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標準!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申報條件、材料
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申報條件、材料及評價標準等內容整理如下,需要申報的夷陵區、西陵區、伍家崗區、點軍區、猇亭區、當陽市、宜都市、枝江市、遠安縣、興山縣、秭歸縣、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五峰土家族自治縣企業申報可隨時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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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黨代會精神,認真落實中央、省委和市委經濟工作會議決策部署,推動宜昌市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提升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和專業化水平,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和《湖北省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實施細則》,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是指具有較高專業化水平、較強創新能力和發展潛力的中小企業,是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基礎力量。
第三條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工作堅持政策引領、企業自愿、培育促進、公開透明的原則,目標是支持引導廣大中小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之路。
第四條宜昌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市經信局”)負責創新型中小企業培育工作的評價管理、統籌協調和監督檢查,推動相關政策落細落實。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申報、初審推薦、培育服務等具體實施工作。其他任何部門、機構不得開展與評價、認定有關的活動。
第二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五條參評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在宜昌市內工商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企業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提供的產品(服務)不屬于國家禁止、限制、或淘汰類,同時近三年未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堅持企業自愿原則,符合《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評價標準》(附件1)。已被認定且在有效期內的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不參與評價。擬申報省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認定的,需先通過創新型中小企業認定。
第七條 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實行告知承諾制,采取常態化申報,季度評價方式,每季度首日0:00-末日24:00為一個申報周期,由市縣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具體程序如下:
(一)企業自評。按照屬地原則,企業登錄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培育平臺(簡稱“培育平臺”),線上填寫創新型中小企業自評表、上傳相關佐證材料(附件2),完成自評,無需報送紙質材料。
(二)縣市區初審。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登錄審核平臺對照評價標準,對企業自評信息和相關佐證材料進行初審、實地抽查,于次季度首月的10號前在平臺提交初審意見,并報送創新型中小企業推薦函和匯總表。
(三)市級終審。市經信局于次季度首月的15號前由市經信局和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組成的評審組專班,對被推薦企業及相關佐證材料進行終審,對符合直通車條件或評分達到60分以上的企業予以通過。
(四)公示備案。市經信局于次季度首月確定終審通過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對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報省經信廳備案,由省經信廳公告為創新型中小企業。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第八條經公告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有效期為三年,每次到期后由企業重新登錄培育平臺進行自評,由企業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進行初審(含實地核查)、市經信局組織復核后推薦至省經信廳備案,經省經信廳公告后有效期延長三年。
第九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應在每年4月30日前通過培育平臺更新企業信息,并對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未及時更新企業信息的,取消復核資格。
第十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更名、合并、重組、跨省遷移、設立境外分支機構等與評價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應在發生變化后的1個月內向所在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報告,填寫重大變化情況報告表。經市經信局審核,繼續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其稱號及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評價和認定標準的,核實后報省經信廳取消公告或認定。
第十一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如發生重大安全(含網絡安全、數據安全)、質量、環境污染等事故,或嚴重失信、偷漏稅等違法違規行為,或被發現存在數據造假等情形,直接取消公告或認定,且至少三年內不得再次申報。
第十二條有效期內的創新型中小企業應積極配合市、縣兩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開展調研走訪、座談交流、問卷調查等活動。
第四章 培育扶持
第十三條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要成立工作專班,明確分管領導、責任科室和責任人,建立市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培育庫,加大培育力度,加強指導與服務,促進中小企業提升創新能力、精細管理和專業化水平,推動企業做大做強,切實發揮企業引領專精特新發展的示范效應。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發揮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作用,加強與科技局等部門溝通,及時掌握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情況,重點對符合創新型申報要求的企業開展精準服務和指導,推動高新技術企業成長為創新型中小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向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
第十五條各級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促進服務體系建設,不斷完善政府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公益性服務,通過搭建創新成果對接、供需對接等平臺,為企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服務,增強企業獲得感。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經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對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認定標準調整的,按照工信部要求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已被省經信廳公告的“湖北省創新型中小企業”繼續有效。有效期(最長不超過3年)到期后自動失效,復核時按本辦法執行。
宜昌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型)評價標準
一、公告條件
評價得分達到60分以上(其中創新能力指標得分不低于20分、成長性指標及專業化指標得分均不低于15分),或滿足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三年內獲得過國家級、省級科技獎勵。
(二)獲得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級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知識產權優勢企業和知識產權示范企業等榮譽(均為有效期內)。
(三)擁有經認定的省部級以上研發機構。
(四)近三年新增股權融資總額(合格機構投資者的實繳額)500萬元以上。
二、評價指標
包括創新能力、成長性、專業化三類六個指標,評價結果依分值計算,滿分為100分。
(一)創新能力指標(滿分40分,不低于20分)
1.與企業主導產品相關的有效知識產權數量(滿分20分)
A.I類高價值知識產權1項以上(20分)
B.自主研發的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5分)
C.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10分)
D.II類知識產權1項以上(5分)
E.無(0分)
2.上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5%以上(20分)
B.3%-5%(15分)
C.2%-3%(10分)
D.1%-2%(5分)
E.1%以下(0分)
(二)成長性指標(滿分30分,不低于15分)
3.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增長率(滿分20分)
A.15%以上(20分)
B.10%-15%(15分)
C.5%-10%(10分)
D.0%-5%(5分)
E.0%以下(0分)
4.上年度資產負債率(滿分10分)
A.55%以下(10分)
B.55%-75%(5分)
C.75%以上(0分)
(三)專業化指標(滿分30分,不低于15分)
5.主導產品所屬領域情況(滿分10分)
A.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分類》(10分)
B.屬于其他領域(5分)
6.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重(滿分20分)
A.70%以上(20分)
B.60%-70%(15分)
C.55%-60%(10分)
D.50%-55%(5分)
E.50%以下(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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