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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促進公共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充分激活公共數據要素潛能,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全市公共數據資源采集、匯聚、開發利用以及安全保障、監督管理等活動。
涉及國家秘密和安全的公共數據資源和個人敏感數據的管理,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保密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公共數據資源,是指本市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依法履職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產生的數據集合。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長江新區、東湖風景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本轄區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管理活動,負責組織協調公共數據資源匯聚、治理、共享、開放和授權運營等工作,研究制定數據標準規范并監督實施,統籌管理全市一體化數字資源平臺(以下簡稱市數字資源平臺),對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進行監督評估。區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轄區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工作。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數據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健全本機構公共數據管理工作機制,編制本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制定本機構公共數據采集清單和規范,推動本機構公共數據校核、更新、匯聚、共享和開放,加強公共數據資源保密安全風險研判,落實公共數據歸集治理和開發利用保密審查責任等。
發展改革、經信、財政、市場監管、審計、國資、網信、機要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共數據資源監督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公共數據資源管理實施遵循依法合規、公開透明、標準規范、安全有序的原則。
第二章 數字資源平臺
第六條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市數字資源平臺管理和運行維護工作,整合現有數據平臺能力,實現與省平臺互聯互通。各部門、各區應當利用市數字資源平臺開展公共數據歸集治理和開發利用,原則上不得新建平臺;已建或者在建的,應當納入市數字資源平臺統一運行。
第七條建立“統一標準、統一編目、統一歸集、統一供數”的市數字資源平臺管理機制,實現數字資源集中管理。
支持開展數據探查、數據編目、數字資源管理調度、數據直達基層等工作。
第三章 公共數據資源提供
第八條市、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作為生產、提供公共數據的主體,應當通過接口服務、前置機推送、文件上傳、數據抽取同步等方式,完整、準確、及時向市數字資源平臺提供公共數據。
第九條市數據主管部門制定發布公共數據元標準,確立公共數據元基本分類、屬性、規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嚴格按照公共數據元標準進行數據生產,在提供公共數據時說明所提供數據相關訪問要求。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申請新增、變更或者廢止公共數據元,由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更新。
第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加強數據供給質量管控,確保數據規范性、完整性、時效性、可訪問性和穩定性。及時向市數據主管部門上報本部門、本系統、本領域公共數據資源服務系統升級、運維停機計劃和突發停機故障等情況。
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數據質量管理體系,做好供給數據質量常態化監測工作,形成數據質量問題清單,督促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做好整改反饋工作。
數據需求方發現公共數據存在錯誤、遺漏或者侵犯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等情形,可以向市數據主管部門提出異議,由市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數據需求方進行會商,對合理且協商一致的,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時更正、補充或者刪除,并向市數據主管部門反饋處理結果。
第十一條使用財政資金建設(含新改擴建和升級等)的信息化項目,應當將項目生產的公共數據清單作為立項要件,在項目驗收前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更新公共數據清單,并在市數字資源平臺上做好公共數據資源編目、匯聚和共享。
第四章 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二條遵循應編盡編、統一標準、動態更新、分類分級、合法合規的原則,市數據主管部門組織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按照信息系統普查、元數據收集梳理、公共數據資源目錄編制、目錄發布及維護等流程,在市數字資源平臺編制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
第十三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分類分級,明確公共數據資源的共享、開放、授權運營等屬性。
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發布經本級審核、分類分級后的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市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做好本領域區級機構公共數據資源編目指導。
第十四條數據需求方發現公共數據資源目錄內容存在遺漏、過時或者錯誤等情形,應當向數據主管部門反饋并提出調整更新需求,經數據主管部門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溝通一致后,由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及時調整更新。
第五章 公共數據資源歸集治理
第十五條市級公共管理與服務機構依法履職或者在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收集、產生的公共數據資源,應當按需歸集到市數字資源平臺。上級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共數據資源,由本市垂直管理部門協調回流,并歸集到市數字資源平臺。各區數據主管部門將匯聚的本區公共數據資源歸集到市數字資源平臺。
第十六條已歸集的公共數據應當及時更新,并根據實際需求確定更新策略和周期。屬于定期更新的數據,應當設立更新標識,有更新標識的數據支持增量更新,沒有更新標識的數據支持全量更新。
第十七條按照“誰提供誰負責、誰治理誰負責”的原則確定已歸集數據的責任主體,由數據提供主體和治理主體保障數據權威性和準確性。
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堅持需求導向、場景牽引、分類分級、有序開放、合規應用、安全可控的原則,以依法、規范、公平、優質、便民為導向,促進數據資源高效開發利用。
本市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方式包含共享、開放和授權運營等。在安全可控前提下,統籌推進公共數據資源共享開放,探索采用“整體授權+個別授權”的授權運營模式,激發公共數據要素潛能,賦能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
第十八條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工作,健全授權運營相關制度規范。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級行政機關可以將依法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在落實數據分類分級保護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納入授權運營范圍。
本市各級黨群機關和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持有的公共數據資源開展授權運營,可以按照相關制度規范執行。
第十九條市數據主管部門統籌推進公共數據綜合開發利用,編制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實施方案。在部分領域和區域,按照必要、穩慎的原則,采取個別授權方式對特定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開發利用,由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數據提供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二十條市、區數據主管部門建立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披露機制,按照規定公開授權對象、內容、范圍和時限等授權運營情況。授權運營主體公開公共數據產品能力清單和公共數據資源使用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按照誰投入、誰貢獻、誰受益的原則,建立政府、企業間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分配及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公共數據資源授權運營收益合理分配。
第二十二條市數據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公共數據應用試點場景遴選,鼓勵各類主體挖掘公共數據資源價值,促進公共數據與社會數據深度融合。探索采取計價免費方式,鼓勵各類主體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第七章 公共數據資源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直接持有或者管理公共數據資源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對持有并納入授權運營范圍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鼓勵對持有但未納入授權運營范圍,具有開發利用價值的公共數據資源進行登記。
鼓勵供水、供氣、供熱、供電、公共交通等公用企業對直接持有或者管理的公共數據資源及形成的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鼓勵經授權開展運營活動的法人組織,對利用被授權的公共數據資源加工形成的數據產品和服務進行登記。
第二十四條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機構由市數據主管部門指定,提供規范化、標準化、便利化登記服務。
公共數據資源的登記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登記管理責任機制,履行數據安全保護義務,妥善保管登記信息。
第二十五條本市公共數據資源登記按照申請、受理、形式審核、公示、賦碼等程序開展。登記主體應當如實準確提供登記材料,申請登記前應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對公共數據資源進行存證,確保來源可查、加工可控。
第八章 公共數據資源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條市數據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做好市數字資源平臺開發利用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組織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開展安全應急演練,建立數據安全管控體系和工作機制。
網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個人信息保護、網絡數據安全和相關監管工作。機要保密部門負責網絡及數據的保密安全相關工作。公安部門負責做好網絡安全督促檢查,指導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負責履行本單位公共數據管理活動的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安全技術保障和應急處置能力,持續提升安全防護水平。
各區應當建立本區域數據安全管控體系和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公共數據管理全過程嚴格遵循數據分類分級管理方式并及時調整更新,嚴格控制不同安全級別存儲區域間的數據訪問,建立數據備份和容災機制。
公共數據歸集前應當對數據歸集工具、設備進行安全評估,避免引入新風險點。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嚴格按照申請范圍和場景使用,定期開展共享風險評估和安全審查。運用數據脫敏、數據沙箱、隱私保護計算等技術,加強對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的安全保護,防止數據泄露。
第二十八條市數據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數據管理、開發利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市場監管、發展改革、經信、財政等部門完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市場化運營管理制度。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用于保障公共數據資源匯聚、治理、開發利用等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公共數據管理工作評估機制,制定評估方案,定期開展評估,評估結果作為下一年度信息化項目審批的重要參考。
第三十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公共數據管理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自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市數據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三十一條市、區數據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網信、機要保密、公安、國家安全等部門建立健全公共數據安全合規監督機制,健全平臺安全防護體系,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的,由市數據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督促限期整改:(一)未按照規定提供公共數據的;(二)未按照規定共享、開放或者授權公共數據的;(三)未及時反饋核查市數據主管部門、數據需求方提出異議的公共數據的;(四)違規使用通過共享等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的;(五)未依法合規履行公共數據安全管理職責的;(六)違反本細則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本市各級黨政機關、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務職責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或者在數據獲取、使用過程中侵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自2025年7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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