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行業動態
關于安徽省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整理,16市電子創業券申報條件要求、流程補助,詳情如下,包括創業券發放、申領、使用,合肥市以及阜陽市、六安市、安慶市、池州市、亳州市、宿州市、馬鞍山市、黃山市、宣城市、淮北市、淮南市、蚌埠市、銅陵市、蕪湖市、滁州市等地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免費指導熱線:19855109130(可加v)
專業做項目申報12年,申報經驗非常豐富,有很多大企業成功案例!小編可以為您帶來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商標軟著專利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企業、老字號、新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設計、掛牌上市、軟件開發、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排名、SEO優化等眾多項目輔導規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就業優先戰略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的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7部門關于健全創業支持體系提升創業質量的意見》(人社部發〔2025〕5號)精神,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創業安徽行動方案的通知》(皖政〔2022〕63號)有關要求,進一步健全安徽省電子創業券(以下簡稱“創業券”)管理發放制度,優化創業服務供給模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激發創業創新活力,促進高質量充分就業,按照國家和省購買社會服務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創業服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券是指財政資金支持安徽省創業服務云平臺(以下簡稱“云平臺”)用戶購買創業服務,通過云平臺發放、流轉、兌現的有價電子憑證。
創業券的計量單位是創業金幣,每個創業金幣對應0.1元人民幣。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用戶,是指通過云平臺獲得服務信息或接受服務的意向創業者、創業者,以及創業組織(指處于創業階段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
本辦法所稱創業券用戶,是指符合條件、可從云平臺領用創業券的意向創業者、創業者,以及創業組織。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券服務商,是指符合條件、能夠提供創業券服務并通過審核確認的創業服務機構。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運營商(以下簡稱“運營商”),是指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以下簡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通過采購程序確定的負責云平臺建設運營的單位。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云平臺第三方監督單位(以下簡稱“第三方監督單位”),是指通過政府采購程序確定的,開展云平臺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的單位。
第七條 創業券發放管理遵循“公開普惠、公平公正、總額控制、用完即止”的原則。創業券不得轉讓、贈送、買賣和質押。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八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成立云平臺項目組統籌創業券管理工作,會同安徽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制定創業券管理辦法,對創業券資金使用績效進行監督。
第九條 安徽省勞動就業服務局(以下簡稱“省就業局”)是創業券的具體實施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創業券發放、領用、兌現等日常監管協調工作。
(二)負責創業券服務項目上線審核工作。
(三)負責創業券服務商備案審查工作。
(四)負責創業券績效評價工作。
(五)負責相關投訴監督處理工作。
第十條 運營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創業券系統建設、運行和維護。
(二)負責創業券發放、回收、兌現審核和結算。
(三)開發創業券服務項目,擬定和發布服務項目實施細則。
(四)對創業券服務商入駐條件進行審核。
(五)暢通創業券用戶及服務商投訴渠道,完善投訴快速處理機制。
第十一條 第三方監督單位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通過數據監控、抽樣回訪、專家審計等方式,對創業券服務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兌現資金的合規性、安全性等進行監督。
(二)對創業券服務商入駐資質進行復核。
(三)協助云平臺管理機構對創業券使用績效進行評價。
(四)受理創業券用戶及服務商投訴,及時作出回應和處理。
第十二條 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督單位按照云平臺管理機構其他要求履行有關職責。
第三章 創業券服務商管理
第十三條 入駐云平臺的創業券服務商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違法犯罪記錄,未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二)承諾遵守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接受用戶、運營商及第三方監督單位的評價和監督。
(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照齊全、有效。
(四)具有與云平臺服務功能相匹配的創業服務資源,且能以自有資源、自身名義提供服務。
(五)服務規范,服務特色突出,專業性強。
(六)提供的服務滿足相應服務項目實施細則規定的要求,且價格不應高于其市場售價。
(七)云平臺管理機構或運營商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符合條件的服務機構可通過云平臺在線自主申請成為創業券服務商。服務機構在云平臺完成注冊和實名認證后,提交創業券服務商上線申請并按要求上傳相應資料,運營商對服務機構的資質和服務能力進行審核,第三方監督單位進行資質復核,并對運營商審核結果進行監督,符合入駐條件的服務機構報省就業局備案,在云平臺公示后即可成為創業券服務商。
第十五條 創業券服務商的退出方式:
(一)自愿退出。創業券服務商自愿退出的,應至少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運營商提出申請,經運營商同意后,創業券服務商仍須積極配合運營商完成通過云平臺產生的服務訂單并做好后續資金結算工作。
(二)強制退出。創業券服務商出現以下任一情形時,運營商有權立即與其終止合作協議,并下架其服務:
1.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受到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處罰的;
2.行為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產生負面影響的;
3.存在拒不提供服務、提供虛假服務、套取政府補貼資金、給云平臺及用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等嚴重違法違約行為的;
4.因破產、停業、倒閉或被政府機構、司法部門列為破產清算對象,無法繼續履行合作協議的;
5.違反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規定,且未按規定時限完成整改的。
(三)約定退出。創業券服務商與運營商的合作協議期滿,或雙方就提前終止合作達成一致意見時,創業券服務商可按約定程序退出,但仍須積極配合運營商完成通過云平臺產生的服務訂單并做好后續資金結算工作。
第十六條 創業券服務商的監督與追責:
(一)對于服務能力不強、服務效果不好或存在違規行為的創業券服務商,運營商應進行約談或指導整改,確保業務合規、有效開展。未按要求開展服務的創業券服務商,運營商將按規定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在云平臺公示。
(二)創業券服務商退出后,仍有義務配合運營商對服務期間產生的相關問題進行協查,并根據協查結果承擔相應責任。
(三)因創業券服務商退出導致云平臺或用戶遭受損失,創業券服務商應承擔相應責任。
(四)因創業券服務商退出后暴露的隱藏交易風險,云平臺保留進一步追償損失的權利。對于情節嚴重者,運營商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四章 創業券用戶注冊與認證
第十七條 創業券用戶應具備的條件:
(一)個人用戶:在安徽省境內有創業意愿或創業行為,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的個人。
(二)創業組織用戶: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注冊,距成立日期不超過5年,無經營異常或重大違法記錄的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
第十八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在云平臺注冊后進行實名認證,并根據情況上傳相應證明材料,運營商審核通過后,即可成為創業券用戶。
第五章 創業券發放、申領、使用
第十九條 省就業局每年12月底前制定次年的創業券預算計劃,并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準。運營商根據年度預算及工作實際制定具體發放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創業券每季度發放一期,每期分批發放,到下一期發放前有效。每季度發放創業券應通過云平臺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創業券用戶可根據自身需求在線申領創業券。每類用戶領用創業券時限最長為三年,自首次在云平臺購買創業券服務之日起,往后持續三個自然年。
第二十二條 不同類型用戶創業券使用額度如下:
(一)個人用戶:三年期內,每個用戶使用額度累計不超過10000個創業金幣,且每年最高使用額度為6000個創業金幣。
(二)創業組織用戶:三年期內,每個用戶使用額度累計不超過30000個創業金幣,且每年最高使用額度為20000個創業金幣。
第二十三條 個人用戶成立創業組織后,可按需申請變更云平臺用戶類型為創業組織用戶,并由運營商進行資格審核。審核通過后,用戶領用創業券的時限將重新計算,領用額度也將按照創業組織用戶重新計算。
第二十四條 創業券用戶申領創業券后應及時使用,超過有效期未使用的系統將自動收回。不同類型用戶申領創業券后可購買的服務不同,具體以各服務項目實施細則為準。
第二十五條 已申領創業券的用戶可在線自主選擇創業券服務商購買服務,在服務和交易過程中,雙方需嚴格遵守創業券服務有關交易協議。
第二十六條 創業券用戶購買服務時通過云平臺系統向創業券服務商支付相應金額創業券,創業券服務商須在接單時等額減免相應服務費用。若創業券服務商超過15日未接單,系統將自動關閉交易訂單。創業券使用雙方可隨時在線查詢創業券訂單支付情況。
第二十七條 創業券用戶接受服務后,需對購買的服務進行評價,評價結束視為創業券訂單服務完成。評價結果作為創業券兌現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創業券服務項目的研發應遵循風險可把控、績效可衡量、成果可驗收的原則。創業券服務在云平臺售價由服務商根據市場情況合理設定,并由運營商進行核實。各類服務的創業券補貼標準由運營商根據調研結果初步設定,經第三方監督單位、省就業局審核后,報請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核定并抄送省財政廳。
第二十九條 第三方監督單位對創業券的發放、申領、使用情況進行全程監督,定期與運營商比對相關數據,并將數據監督情況報送省就業局。
第六章 創業券兌現與結算
第三十條 創業券兌現采用“隨時申請、分批兌現”的方式。原則上運營商每季度初發布兌現申請集中受理公告,創業券服務商應及時完成服務訂單并按要求提交兌現申請。
創業券服務商須在訂單完成后6個月內提交兌現申請,審核未通過的訂單可于收到整改通知之日起6個月內重新提交一次,重新提交后仍不滿足兌現要求的訂單不再予以兌現。未按規定時限或受理公告等要求提交兌現申請造成的損失,由創業券服務商自行承擔。
第三十一條 運營商應在兌現申請集中受理時間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對創業券服務商提交的兌現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結束后,將相應材料提交第三方監督單位。第三方監督單位應在收到運營商兌現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數據比對、抽樣回訪等方式進行復核,并出具監督審核意見。
第三十二條 第三方監督單位向省就業局提交監督審核意見,省就業局審核通過后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確認。審核通過后,在云平臺公示擬兌現情況,公示無異議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按規定將兌現資金撥付至運營商。運營商應在收到資金后5個工作日內與創業券服務商按協議完成結算。
第三十三條 在創業券訂單審核過程中如發現問題,運營商、第三方監督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核實情況并出具處理意見。如遇特殊情況,資金撥付時間可向后順延。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創業券服務商和用戶通過云平臺實施的行為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云平臺有關管理制度等規定,如有違反造成不良后果的,服務商或用戶應自行承擔相應責任;對于情節嚴重者,運營商將按有關規定處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創業券服務商和用戶須對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對拒絕配合、提供虛假材料、涉嫌套取政府補貼資金等行為者,將取消其創業券服務商或用戶資格,相應創業券資金不予兌現;對于情節嚴重者,運營商將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 創業券服務商拒不提供服務或提供的服務不符合服務項目實施細則要求,導致用戶投訴的,運營商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用戶。
第三十七條 創業券服務商和用戶可就運營商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向第三方監督單位或省就業局投訴,第三方監督單位或省就業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予以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告知用戶或服務商。
第三十八條 運營商、第三方監督單位應將受理的創業券用戶及服務商投訴問題,以及相應處理情況形成臺賬資料,定期提交省就業局。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放區域電子創業券所需資金從同級財政安排的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可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本地區創業券管理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電子創業券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461號)同時廢止。本辦法修訂前已使用創業券用戶的領用時限及額度將累計計算,已開發的服務項目及已產生的服務訂單管理等,依照修訂前辦法執行到期時止。此前發布的有關創業券管理的政策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國家和省對相關政策有調整的,以國家和省最新政策要求為準。
以上就是小編將為大家具體講解的內容,希望會對大家有個幫助!有任何項目問題都可以找小編指導。
需要咨詢高新技術企業、軟著專利等知識產權、科技成果評價、專精特新、企業技術中心、工業設計中心、非遺、數字化車間和智能工廠、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綠色工廠、大數據企業、首臺套、標準、實驗室和工程研究中心、科學技術獎、規上企業、老字號、新產品、可行性研究報告、商業計劃書、公司注冊注銷、工商辦理、股權掛牌、網站外包定制、百度關鍵詞排名、SEO優化等更多政策項目的請直接聯系漁漁:
免費咨詢:15855199550,微信同號,為您解答指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