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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瀘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整理,盤點瀘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備案申報條件流程和補助好處等內容,詳情如下,江陽區、納溪區、龍馬潭區、瀘縣、合江縣、敘永縣、古藺縣需要咨詢申報的可以免費咨詢漁漁為您解答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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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要求,引導全市科技企業孵化器高質量發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業生態,根據科技廳《四川省科技企業孵化器管理辦法》(川科政〔2023〕7號),結合瀘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瀘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型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面向科技型初創企業,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孵化器圍繞科技企業的成長需求,集聚各類創新創業要素,提供創業場地、共享設施、技術服務、咨詢服務、投資融資、創業輔導、資源對接等服務,降低創業成本,促進企業成長,以創業帶動就業,激發全社會創新創業活力。
第四條孵化器發展目標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構建完善的創業孵化服務體系,形成主體多元、類型多樣、業態豐富的發展格局,持續孵化新企業、催生新產業、形成新業態,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促進實體經濟轉型升級,為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提供支撐。
第五條 瀘州市科學技術局(以下簡稱“市科技局”)是孵化器建設的宏觀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孵化器的建設指導、備案管理、調整撤銷、績效評價等工作。各區縣(園區)科技主管部門作為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轄區內孵化器的申報推薦、協調指導、政策落實、日常管理等工作,配合市科技局積極做好孵化器績效評估等工作。運營主體是孵化器建設和運行管理的具體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孵化器建設運營、安全生產和日常管理,落實相關政策、解決重大問題和提供人財物保障等。
第二章備案條件
第六條申請備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孵化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機構在瀘州市境內實際注冊滿1年以上。
(二)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1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三)孵化器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每15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是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創業導師是指接受科技部門、行業協會或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
(四)孵化器服務設施齊備,服務功能強,可為入孵企業提供技術指導、政策咨詢、投融資服務、創業輔導、創業培訓、資源對接等孵化服務。
(五)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并有不少于1個資金使用案例。
(六)孵化器中已申請專利的在孵企業數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企業占比不低于10%。
(七)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孵化器申報期前2個自然年度累計畢業企業不低于3家。
第七條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一)企業注冊地和辦公場地須在本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二)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應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三)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60個月。
第八條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
(二)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200萬元或者當年營業收入超過100萬元。
(三)累計獲得投融資金額超過1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三章備案與管理
第九條孵化器備案程序:
(一)申請備案孵化器的運營機構向所在區縣(園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區縣(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書面推薦意見。
(三)市科技局負責組織專家依據本辦法組織評審,并視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對評審合格的機構備案為瀘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十條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取消其參加評審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瀘州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一條孵化器名稱、運營機構、面積范圍、場地位置等基本條件發生變化的,需在3個月內向所在區縣(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報告。經所在區縣(園區)科技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并實地核查后,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變更建議。
第十二條孵化器須按時上報統計數據,并對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連續2年未報數據的,取消其孵化器備案資格,自取消資格所屬年起算,2年內不能申報瀘州市科技創業孵化載體。
第四章促進與發展
第十三條支持行業龍頭企業、高等院校、新型研發機構、投資機構和平臺型企業等主體建設孵化器,推動高端人才創業,促進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十四條支持孵化器加強專業孵化能力建設,為創業企業提供資源集聚、市場拓展、創業融資等精準化、專業化的賦能服務。
第十五條支持孵化器與高校、科研單位、行業龍頭企業組建多種形式的聯盟組織,共建企業創新平臺、成果轉化基地和孵化加速載體等。
第十六條鼓勵優質孵化器向外提供孵化運營服務,建立共建共享機制,通過大手拉小手方式,放大輻射效益,帶動更多孵化器共同發展。
第十七條鼓勵孵化器利用所在地社區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人居環境和文化娛樂等條件,探索多元化的創新創業發展模式,打造創業空間、生活社區聯動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
第十八條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大科技企業加速器的建設力度,構建全周期孵化鏈條,覆蓋企業初創期、成長期和成熟期的全過程,為創業企業提供全周期創業服務。
第十九條鼓勵地方政府在規劃、財政、用地等方面對孵化器建設發展提供優惠政策。對運行高效、發展良好、績效評價優良的市級以上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建立完善區域創新創業服務體系,引導塑造開放、多元的創新創業環境。
第二十條支持孵化器發展建設,對績效評價結果為優秀的孵化器優先推薦申報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五章績效評價
第二十一條孵化器實行年度績效評價制度??冃гu價主要圍繞孵化器服務能力、孵化績效、可持續發展等方面。孵化器將上年度績效評價自評報告經區縣(園區)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后報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組織有關專家對孵化器進行評價,形成“優勝劣汰”的動態機制。
第二十二條孵化器績效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檔次。對無故不提交績效評價自評報告、不參加統計的孵化器,當年績效評價視為不合格處理。對連續2年績效評價結果為“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孵化器備案資格。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5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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